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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3 ℃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怎样理解放弃继承权?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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