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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3 ℃

[案情]

张德福、魏文娥夫妇生有一子一女。老两口想把身边最大的财产----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留给他们疼爱的孙子张凡。在孙子一岁半时,儿子张大军与妻子离婚,孙子也被判给了其母亲抚养。1998年3月26号,两位老人共同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张大军继承后留给孙子张凡。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2000年4月,张德福去世了;相隔不到一年,2001年2月,魏文娥也离开了人世。正当张大军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自己被妹妹张小兰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得部分房产。这个消息让张大军感到意外。因为对父母生前立遗嘱的事儿妹妹是知情的,如今母亲去世还不到一年,妹妹就怎么敢公然违背老人的意愿提出分房产呢?当他拿着父母的共同遗嘱来到法庭时,意外地发现了第二份遗嘱。原来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后立下的,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1998年与丈夫张福瑞立的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百年以后遗留给小女儿张小兰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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