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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遗嘱生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3 ℃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前提是遗嘱的形式与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遗嘱依其形式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见证人少于两人,则会因其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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