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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过期视为放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1 ℃

  孤寡老人张大娘生前患病,受到侄子精心照顾,遂办理遗赠公证,去世后将存款赠给侄子。张大娘去世后,其侄子因超期未表示接受而无法获得存款。

  公证员析案

  公证员表示,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不存在争议的自愿行为。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在于,张大娘去世后,其侄子应在受遗赠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没有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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