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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留下的遗嘱 为何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4 ℃

      老母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所居住的房子留给大儿子,最终却被法院判为无效。这是为什么?

      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驳回苏安要求取得房产权的诉讼请求,其母赵英所立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原因有两条:该房产为赵英所居住的房子,为其他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代书遗嘱的程序不合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家住中站区鑫鑫家园的赵英老人生育了苏安、苏红、苏凤、苏荣、苏桂、苏亮等7个子女,丈夫早逝。2008年,赵英因为脑出血落下偏瘫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当时,子女们在一起协商后,同意让老大苏安留在母亲身边,以便照顾老人。赵英患病期间,苏安精心照料,极为孝顺。因为苏安为三级伤残,赵英便找来苏安的儿子苏乐,替自己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位于中站区鑫鑫家园的一处房产留给苏安,并让人用录像设备录下代书遗嘱的过程。去年5月,赵英去世。苏安找到几个妹妹,要求取得该房产的相关证件,却被几个妹妹拒绝。多次讨要无果,苏安将几个妹妹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苏安曾在一份证明上签字按手印。该证明记载,鑫鑫家园的那套住房系赵英的4个女儿苏荣、苏凤、苏桂、苏红共同出资购买,供老母亲和苏安居住,苏安对此房屋有居住权,但不得转让、出租、出售。同时,苏安所提交的书面遗嘱程序不合法。因为代书人苏乐为苏安的法定继承人,且无其他见证人的签字。录像中的见证人仅有苏乐一人,且录像不连贯。

      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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