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口头遗嘱 因病危情形消失而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9 ℃

  丧偶的老刘有一对儿女。3个月前,老刘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医生诊断其有生命危险。在这种危急情况下,老刘要求参与抢救的3名交警和医护人员当见证人,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对自己的财产继承事宜做了交代。如今,老刘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请问:老刘的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潘律师解答:遗嘱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5种,法律对各种遗嘱的有效成立都有相应的要求。其中,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刘当时因交通事故受重伤且有生命危险,属于“危急情况”,且口授遗嘱时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因此,这份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现在老刘经过治疗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也日益康复,这说明他已经有条件、有能力采用其他的形式立遗嘱,这份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无法律效力了。

  如果老刘在未另立遗嘱的情况下不幸死亡,其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