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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承认”的遗嘱为何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2 ℃

  “这份遗嘱是我母亲生前所立,几个兄弟都予以认可,并有几名见证人在场签字,可为何不能顺利继承呢?”这个问题让刘X百思不得其解。近日,天桥区法院北园法庭在审理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中,认定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的法律形式要件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不能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份遗嘱一套房

  刘X的母亲马大妈生前留有一套房屋,在世时与二儿子刘X一起居住、相依为命,并由刘X伺候起居、颇为尽心,遂决定订立遗嘱让刘X继承房屋,了却自己的心愿。然而马大妈是个文盲,不会写字,就让四儿子刘小四代为书写,并找来三名见证人见证。马大妈身故后,刘X带着这份遗嘱来到法院请求继承。

  遗嘱合情不合法

  天桥法院北园法庭经审理查明,马大妈立遗嘱过程中,除三名见证人、代书人刘小四及被继承人马大妈在场外,无其他人在场,代书人刘小四未在遗嘱上签名,马大妈的签字由刘小四代签,见证人对事实予以认可,具有继承权的子女都对事实予以认可,作为代书人的刘小四放弃继承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小四是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马大妈所立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其既不能作为见证人,也不能作为代书人,但本案所涉遗嘱却正是由刘小四进行代书,代书后也未在遗嘱上签名,其代书行为不但导致该遗嘱代书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造成了该遗嘱缺少了代书人签名这一要件。所以,由刘小四所代书的被继承人马大妈所立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遗嘱合法才受保护

  主审法官曹某某提醒大家,遗嘱作为公民的一种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如果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但是一定要符合《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否则既不受到法律保护,又有碍亲情的维系,容易造成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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