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昔日感情不在 夫妻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7-02-22 23:22: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26 ℃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些协议,以免感情走到尽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昔日感情不在 夫妻房产纠纷

小浩和小丽像绝大多数的情侣一样,感情经过不断的磨合,修成正果。终于在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可是结婚后,小浩和小丽彼此却发现,双方并不是非常合适,经常产生矛盾,小丽无法承受这样的生活,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与小浩离婚。

但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在买房的时候,小丽与小浩签订了《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不久,小丽和小浩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小丽闹上了法院,不仅要离婚,还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这个时候小浩也慌了,眼看着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根据小浩所讲,《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小浩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小浩和小丽各执己见。

法院通过审理,一方面,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所以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沪律网提示:现实中,很多离婚的夫妻,都会房产,汽车等产生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但是却没有进行登记,面对离婚的时候,反悔的大有人在。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本案中,409号房屋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夫妻房产赠与,正是因为如此,小浩不享有撤销赠与权。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