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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沪开庭
发布时间:2016-10-17 06:17:53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09 ℃

   随着微信,QQ等沟通工具进入生活中,微商交易越来越多。但由于这些交易普遍存在没有正式合同,缺乏保障等问题,使得纠纷不断。

东莞某公司便遇到了这样的纠纷,

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沪开庭全部交易都在微信上完成,没有买卖合同的签订,但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让该公司十分头疼。原来,在15年四月份,一上海某实业的微信账号向该公司微信账号咨询,想要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用于葡萄酒瓶的水滴标。于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并且最终达成了协议。上海某实业公司先支付定金三万元,其余货款等货运到指定地点后支付。但是在货物送达后买方却迟迟没有交付剩余货款。交涉后买方先以质量不达标推脱,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后买方又提出,公司成立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后,与东莞公司进行买卖的是使用该公司头像的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东莞的公司决定起诉。但由于没有买卖合同的签订,全部交易均在微信上完成,只有截图等电子证据。提交法庭后还是十分忐忑。

上海合同律师提醒大家,在微信等平台上进行交易时,一定要保存相关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同时在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公正,以加强其可信性。从而维护自身权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签订买卖合同,对双方都是约束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也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

本案中提交的电子证据等经过了公证,证明了真实性,法庭予以采纳。重点是该买卖行为的买方是否为个人行为。显然,根据司法解释属于公司行为。因此法院判决买方向东莞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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