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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0 ℃

陈智与张康来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湛中法民再字第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智。
  
  诉讼代理人黄土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康来,又名张玉兰。
  
  诉讼代理人陈君。
  
  诉讼代理人陈英。
  
  陈智与张康来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的(2006)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8月6日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陈智、被申请人张康来及诉讼代理人陈君、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查明,再审申请人陈智与被申请人张康来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7月1日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陈智在1998年7月29日租赁海润市场三个铺位,后通过诉讼于2004年9月30日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领取退回的铺位租金74425元;陈智、张康来在夫妻存续期间在湛江市霞山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存有股金,2002年12月31日陈智从湛江市霞山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接管中心领取股金40444.09元。
  
  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陈智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05)赤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认为:陈智2004年9月30日在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领取退回的铺位租金74425元及2002年12月31日在湛江市霞山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接管中心领取到兑付的股金40444.09元,该租金及股金均为陈智、张康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陈智领取的该款应属陈智、张康来夫妻共同所有,张康来要求对该财产享有一半份额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张康来主张分割的三处房产,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在处理陈智、张康来离婚案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已作了处理,张康来在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而要求对房屋作分割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张康来主张陈智名下存款和陈智借给黎小玲的79000元为其与陈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亦不予采纳。陈智主张其领取退回的股金和商铺租金已全部作为张康来和子女的家庭开支及打官司之用,缺乏依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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