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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12-31 16:31: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 ℃

【案件】原告黄树(化名)、黄菊(化名)诉称,被告黄宣(化名)与王香(化名)(已逝)系夫妻关系,夫妻间有子女四人,长女黄树,二女黄芬(化名),三女黄兰(化名),四女黄菊。全家共有房屋一栋,面积212.39平方米,系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黄树、黄芬、黄兰、黄菊已分别结婚。2007年6月2日,第三人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需对原、被告所属房屋进行拆迁,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协议,其补偿面积为318.585平方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对二原告之母即被告之妻王香的财产(房屋)予以分割,二原告应得63.717平方米,诉讼费由各方均摊。
被告黄宣辩称,我1990年向张兴怀买的拆迁处房屋,买时是一楼一底,之后至1993年前自己加三楼,建房面积是212平方米。1999年10月22日我又购买老党校宿舍喻胜的房屋,近80平方米。我的原配妻子王香农历1999年冬月19日死的安葬是由我办理的,死之前长期生病,至今有3万元的债。我幺女是2002年打发(即出嫁结婚)的,当时要城市户口,把上面(即党校处)的房产证转(户)、契税证改过的,主要是解决幺女的户口,解决女婿的工作,不是说给幺女的嫁妆,本意并没有把房屋给黄菊。结婚后黄菊的户口下了(从被告的户口上分出),女婿叫把房产证拿去办理驾驶证,2004年腊月初三,幺女及女婿说房屋卖了,叫我去他们那里住,后来又说不行。我大女外出之后就是我原妻死后都没有回来,分财产就回来了。我现在是二女、三女在街上买菜供养我。我的财产上面(即党校处房屋)和下面(即拆迁处房屋)是我与原妻的共同财产,现在原妻死后还欠3万元的债务,我想把拆迁后的补偿用于偿还。要分财产可以,但四姊妹每人交4万元用于为王香治病花去的十几万元。
第三人公司未有陈述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焦点】王香的遗产范围,王香的遗产该不该由法定继承人分,该怎样分
【评析】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从本案证据表明,虽然被告提出王香去世前治病花了十几万元的债务还欠着,但无证据证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与王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时,除有约定以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虽然对被告提出黄树、黄菊有不分或少分遗产的理由,但缺乏证据证明,四原告与被告应当均等继承王香的遗产。因此,四原告作为王香的女儿应均等分得彭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中的各21.293平方米,被告作为王香的配偶应得127.488平方米。由于本案涉及的遗产及与被告所属财产部分是一个整体,不能进行分割使用,仍由被告居住使用,由四原告享有应继遗产份额的权利。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黄树、黄菊、黄芬、黄小兰享有彭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中的各21.293平方米的权利,被告黄宣享有彭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中的127.488平方米的权利,彭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房屋由被告黄宣居住使用。
二、驳回原告黄树、黄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已由原告黄树、黄菊预交),由原告黄树、黄菊、黄芬、黄小兰和被告黄宣各负担130元。
【总结】对遗产的财产分配,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行继承,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按照家庭成员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如本案中根据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贡献大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时,除有约定以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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