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0 ℃

  原告韩阿菊诉被告王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阿菊及委托代理人周敏、被告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离婚,之后我发现被告于2005年9月5日私自购买一处楼房,房照为被告名字,被告现将该房卖出得款100,000元。因被告在离婚时隐匿转移财产,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卖房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该房纯属我个人购买,房款也是我外借的,没有家中一分钱,我自己借债自己还,此房不属共同享有的产权,现我将该房卖得100,000元还债了,我没有隐匿转移财产,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书载明:家中无产业、无存款、无内外债;家中一切生活用品全部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随身衣物及用品归各自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30,000元(已付清)。被告于2005年9月5日从他人处购买了座落于辽阳市太子河区青年街南小区47.06平方米楼房一处,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一直未告知原告,在双方离婚时该房屋未分割。2006年6月22日被告私自将该房更名后出售他人,得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诉至本院。被告提出卖房款已还买房所欠外债,原告不予认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的47.06平方米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出卖后所得100,000元亦属原、被告共同财产范围。被告自购房后始终隐瞒此事实,又私自更名出售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负有过错,原告无过错,原告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合理。考虑原、被告双方现均无自有住房,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在具体分配上,为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该100,000元卖房款原告应予多分,被告予以少分。关于被告提出卖房款已还买房所欠外债一节,因双方离婚时协议载明无外债,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杰返还原告韩阿菊卖房款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诉讼费3,510元,诉讼费用400元,合计3,910元,由原告韩阿菊承担1,173元,由被告王杰承担2,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