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1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离婚是无奈之举 彩礼又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9-14 06:14:2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16 ℃

每一段的婚姻都是爱情修成正果的结果,如果说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问题,那么,婚姻就是两个家庭的问题。中国大部分地区结婚时,男方都是要给女方彩礼的,当出现离婚问题的时候,彩礼的纠纷也就出现了。杨小琴与前夫就曾面临过这样的问题。

lhcl

杨小琴于2001 年12 月经他人介绍与李强相识,并在2002 年4 月25 日与其登记结婚。结婚前,李强给杨小琴父亲彩礼现金15000 元,另出具5000 元彩礼欠条一张交给其父亲。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依靠单位救济生活,导致夫妻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2003 年12 月到2004 年初,杨小琴两次离家出走,并于2004 年4 月26 日起诉要求离婚。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杨小琴返还收取的彩礼。

沪律网温馨提示:对于彩礼来说,涉及到的是两个家庭的往来。本案中,李强给杨小琴父亲彩礼20000元,家庭生活的更加困难,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方面,离婚后,都应当归还彩礼。“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样是法律中明文规定的。

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律中明确指出: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这些是不能被认定为彩礼的。

有人戏言: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其实结婚是俩个相爱的人有了多一层的保障。随着各种婚姻案例的出现,我们不得不反思自己。本案中,原本有着夫妻关系的二人对簿公堂,我们看到的也许是心酸与无奈。

 

 

标签: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