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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一、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按每件30元加上保全实际支出费用收取保全费,并根据系争金额参照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三、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提供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依据。同时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标的额的现金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申请人同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仲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当事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二)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三)按照上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现金、实物或者信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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