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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引房产纠纷 女婿丈母娘诉讼至法庭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5 ℃

      男子称离婚后房产仍被岳母霸占,岳母则拿出房产证表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争执不下,该男子将岳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近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已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刘某的代理人诉称:刘某与王某的女儿小玲(化名)离婚前,王某经常帮他们照看孩子。为方便生活,刘某于2010年7月购买了房山区燕山的一套房屋,房款51万元。购房后,刘某将该房交由王某居住且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12年9月,刘某和小玲解除了夫妻关系,但王某仍住在该房,并拒绝腾退。刘某认为,王某已没有理由再占有他的房屋,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归自己所有。

      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则称,房屋系王某单独出资购买,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对此,原告解释称,买房时因自己与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屋,为归避缴纳高额的二套房契税,所以将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当庭出示三张转账凭证以及银行存折一份,证明花费51万元买房。

      刘某的前妻,即王某的女儿小玲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从原告存折里出来的钱就是他自己的吗?就算不吃不喝他也攒不下51万!”小玲当庭质疑原告的说法,表示“母亲出于信任,将房款转至刘某账户,并委托他去办理购房手续,而刘某竟将票据占为己有”.小玲要求原告出示工资单以及单独出具51万元房款的证据。

      对于购房款,小玲解释称,母亲王某共支付了29万元,自己还母亲欠款5万,剩下的房款是自己和刘某为报答母亲照顾孩子自愿赠与的,“可惜母亲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单记录已被银行注销。”而原告则坚称:“购房的51万是刘某与小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不存在王某的出资行为。”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且均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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