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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改夫妻出资 离婚后出资款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十年前,王某和老伴住的职工房遇上了房改政策,女儿小王和女婿李某为了孝敬二老,出资将房子买了下来,产权登记在两位老人的名下,并且由老人继续居住。但半年前女儿小王和姑爷闹离婚,两人一直商量着如何分配共同财产。王某突然想到自己买房的时候,姑爷李某可是付了钱的,要是他和自己女儿离婚后,会不会分这套房子呢?所以王某想知道,李某离婚时是否能对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主张权利?

  答:“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合本案,虽然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小王和李某,但是该房屋是单位给王某的福利,并且登记在王某和老伴名下,李某和王某及老伴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以主张王某还款,但是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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