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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分割房屋装修物 法院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0 ℃

  导读:王女士和李先生本来在三年前就经法院调解离婚了,但这三年来,他们却成了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的常客,李先生数次以不同案由起诉王女士,要求法院解决纠纷,而这次,李先生又来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装修款。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王女士和李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因离婚时双方除共有的一套房屋外,再无其他住所可供居住,所以法院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和李先生仍在同一房屋居住。2011年底,李先生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及共同债务。考虑到分割后双方仍无其他去处,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仍旧共用一套房屋,共用屋内设备。令法官想不到的是,去年3月份,李先生又来了,这次李先生的诉讼案由又变成了排除妨害,并声称王女士妨碍其在共有房屋的通行权以及设备的使用权。面对积怨太深、难以调和的原被告,法官这次只好组织双方达成分割房屋的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李先生25万元补偿款,李先生今后不可再对房屋的产权及使用主张任何权利。这次的“分家协议”似乎是一劳永逸了,岂料,今年3月底,李先生又出现在了法院,要求分割原共有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室内装修,折价款共计2.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女士称因自己身患重病,房屋内部分家具家电已被自己变卖用来就医,剩余家具家电及装修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之前已达成协议,房屋归被告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得再就房屋问题主张任何权利。现李先生主张分割房屋装修,而装修作为房屋之添附,与房屋一经结合即成为房屋不可分离之组成部分,故对李先生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先生要求分割房屋内家具家电的诉讼请求,隐王女士身患重病,需要一定物质支持,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对李先生该项请求亦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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