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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警惕对方隐瞒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2 ℃

  一、基本案情

  刘明勇(男)与孙敬芳(女)(均为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12日通过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

  1. 刘明勇与孙敬芳自愿离婚;

  2.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房屋归孙敬芳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4.婚生儿子刘志明由孙敬芳抚养,刘明勇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双方离婚后,孙敬芳发现刘明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其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有房产一套,价值200多万;在越秀区购买有房产一套,价值300多万,故一纸诉状上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二、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今原、被告在2013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已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现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该离婚协议是其在不知被告有上述房产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当缘分已尽时,有些夫妻急于领到离婚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往往都是“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之类,疏忽了对方极其可能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当领到离婚证,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意欲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时,又被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条款所困,只能自偿苦果。

  如何防止出现本案的情况呢?我们认为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就清单中的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譬如一方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方将不分或少分所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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