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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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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西工区金先生:我和我老婆都是股民,我们各自开有股票账户。今年牛市行情不错,我选的几只股票都涨了,挣了一些钱,我老婆的几只股票之前被套牢,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套。5月初,我们协议离婚,老婆提出,要把我俩的股票合在一起估算市价,然后一人一半,我觉得这很没有道理,毕竟我俩各有账户,应当自负盈亏。请问我老婆说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股票增值属于投资收益,所以对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针对金先生的情况,要看其投入股市的资金来源来作判断。

  若属婚后开户并操作的情形,分三种情况讨论:

  1.如果夫妻双方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均为个人婚前财产,对原始投资部分是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配的,如果任意一方股票增值,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增值部分进行分配。

  2.如果资金来源是婚后共同收入,因原始投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所有股票价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如果资金来源既有婚前财产又有婚后共同财产(不包括婚前购买股票的增值),还能够区分各自投资明细,分别按照上述1、2情况分配;如果不能区分,可对总的增值部分及投入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各自持有账户分别操作,与是否共同财产及如何分配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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