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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结婚时自己贷款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4 ℃

  沪律网网友咨询:

  男女双方感情不合而离婚,结婚时女方用45万买了一个房子,房产登记证写的是女方的姓名,但是房子是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所购,购房时女方贷款12万,男方为结婚所花的请客,宴席等费用是否也是在离婚时算做男女双方所花费用?女方为一电信系统职工,月工资5000;男方为一单位临时工,月工资700,双方财产没进行公证。

  沪律网天津李东升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各自的财产没有约定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的确定是以婚姻登记日期为开始。根据你所说的事实,我分析一下,你们可能结婚时间不久,现在还是可以分清哪些是婚前财产的,关键是房屋问题,你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是由你所购置的,且是你一人投资的,可以作为婚前财产,那么房屋就为你所有,当然贷款也由你自己负担,否则,房屋应当平等分配,同时贷款也应当平分。至于男方为结婚所花的宴席等费用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知识拓展:

  夫妻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夫妻的房屋产权归属具体视情况而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婚后还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情况下通常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登记一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财产还贷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范围,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此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3、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便首付款支付方是用自己的工资还贷,其效果仍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说明如上。

  4、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夫妻双方可以订立协议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其个人工资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贷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产都属于是夫妻共同所有。

  三、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可能让对方以“赠与”的说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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