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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4 ℃

  原告熊文鑫、熊文勇、熊春兰、熊媛兰、熊昭兰、熊瑞秀、熊菊兰、朱瑞萍、谭鹏辉诉被告熊北海、熊新明、熊清华、熊清萍、熊宗明、熊安华、熊丽华、熊金华侵权、析产纠纷一案,争议的房屋为上栗县上栗镇北街234号房屋,系熊秀彩、葛金连夫妻与其弟熊梅彩、李梅英夫妇在解放前共同建造经营药材,后因熊家与聂家祖上渊源关系该祖屋分了部分给聂家住。熊秀彩于1956年死亡,葛金莲于1971年死亡,熊梅彩于1955年死亡,李梅英于1984年死亡。熊秀彩、葛金连夫妇婚生熊文藻、熊文鑫、熊春兰、熊冬兰、熊媛兰5名子女,熊梅彩、李梅英夫妇婚生熊水秀、熊瑞秀、熊昭兰、熊文勇、熊菊兰5名子女。熊文藻与其妻汪国珍婚生熊北海、熊新明、熊清华、熊清萍、熊宗明、熊安华、熊丽萍、熊金华8名子女。熊文藻、汪国珍、熊水秀、熊冬兰均已故,熊水秀有一继子名朱瑞萍,熊冬兰有一子名谭鹏辉。解放后,几原告陆续外出工作生活,该祖屋因政策原因与当时的上栗镇国药店合营,取名为同丰仁药店,在此期间该祖屋一直未予析产分割。部分房屋仍由熊文藻夫妇及其子女居住,并对所住房进行了维修。1981年上栗镇国药店将该祖屋购买。当时萍乡市上栗国药店在对该房屋的处理单上注明“借用”二字,房主为汪国珍、聂竞容、李梅英,补偿价为3912元。汪国珍、聂竞容、熊北海在该处理单上签名,李梅英未签名。后汪国珍、李梅英并不认可将该祖屋出卖。上栗国药店使用该房后,对该房屋部分进行了重建。李梅英于1984年死亡后,汪国珍与熊文勇、熊文鑫多次在书信中提到要将共同祖屋收回,熊文勇、熊文鑫为此事亦回上栗处理过,汪国珍为收回该祖屋多次奔走。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该祖屋被熊家收回(未支付金钱)。同年汪国珍以书信告之熊文勇、熊文鑫称共同祖屋已收回。此后,原、被告双方均无人提出对该祖屋进行分割处理,该房屋也一直由被告方居住管理,被告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了维修。1999年汪国珍将该祖屋宅基地面积335平方米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证。原告方对此并不知情。2005年7月,根据城建规划要求,该祖屋需统一进行拆迁改造,被告熊北海、熊宗明、熊新明私自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补偿费为42.45万元,其中房屋砖混结构补偿为1.94万元,砖木结构补偿11.62万元,占地面积补偿为2.86万元,其它补偿为2598元。该42.45万元被8被告私下领取并分配占有。9原告认为不公,不同意该补偿款如此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该房屋补偿款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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