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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起诉状范本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2 ℃

  分家析产起诉状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苏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苏xx系被告之父,原告苏xx及苏xx系被告之妹。原告苏xx为城镇户口,年,彭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xx及苏xx和被告苏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xx、苏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xx及苏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分家析产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二)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在分家析产时,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 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 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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