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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学聚会后怀孕生子 要初恋抚养非婚生子
发布时间:2016-06-12 06:12:5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42 ℃

同学聚会酒后动真情,女同学却因此怀孕生子,男同学有自己的家室,并想让女同学将孩子打掉,走投无路下女同学状告男同学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近日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调解,男同学承担孩子每年24000元的抚养费,每月可探视一次孩子。

非婚生子抚养费

刘某今年36岁与魏某是高中同学,在读书的时候互相都有好感,但成年之后各自成家,之后也没有太多的来往。刘某之后与丈夫感情破裂离婚了,并且一直没有再婚。改变这两人的是2012年春节,当时高中同学发起了聚会,对于此次聚会大家都非常高兴,毕竟毕业好几年了,都没有聚在一起,很多人都喝多了。就在这一天的饭后,喝多了的魏某推开了同样有些醉意的刘某的房间,两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醒来后,两人也没有多言,各自心照不宣地回家,但之后彼此还是保持通话,却没有深交。

同年的6月,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刘某便将怀孕的消息告诉了魏某,但是魏某表示不相信,他还让刘某将孩子打掉。但是刘某舍不得,因为自己已经36岁了,以后若是想再要一个孩子非常不容易,所以坚决要将孩子生下来。2013年3月刘某与魏某的孩子出生了,但孩子确实非婚生的。而且魏某有自己的家庭,拒绝对刘某和孩子负责任,所以双方关系越闹越僵。

在2014年3月,经过司法鉴定所的检验报告所示,孩子确实是刘某与魏某所生,由于一个女人带着孩子非常的辛苦,是在承受不住的刘某一纸诉状将魏某告上法院,要求她自己抚养孩子,而魏成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而发生此事后,魏成也不得不离婚。

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非婚生子由柳霞进行抚养。而魏成从今年1月1日起,每年付其该子抚养费24000元,直到其子生活独立。魏成每月对孩子行使一次探视权。

 

沪律网上海离婚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非婚生子的父母有过错,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根据国家法律,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平等的。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一定要勇于起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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