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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意外死亡 同居17年女友无权领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6-05-30 06:30:3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29 ℃

同居17年,在男友钟某死后,同居的徐某却无法领取男友的赔偿款?原来,两人虽然相濡以沫17年,却只同居未结婚,双方并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二人属于非法同居,两人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且由于男方死亡后,其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同居女友徐某无权分得该笔款项。最终,法庭考虑到徐某与钟某及其母亲和儿子共同生活十余年,抚育幼子、照顾家庭、孝敬老人,酌情从钟某的死亡赔偿款中分给徐某较少部分。

男友意外死亡 同居17年女友无权领赔偿金

徐某17年前跟丈夫离了婚,独自带着6岁的儿子生活。在一次同学会上,她与当年的同窗钟某重逢,并且一见如故,双方在同学会上不经感叹岁月如梭。经过长时间深入的交流,两人逐渐对对方产生了好感,最后两人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一起生活,于是两人各自带着自己的儿子开始同居,组成了新的“家庭”。同居后,钟某为了生计,常年在外跑车养家,徐某则在家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偶尔也打零工贴补家用,虽然日子过的紧巴巴的,但好在两人都一起承担,原本苦涩的生活也变的丰富多彩。10余年过去,两个儿子逐渐长大成人。但就在2013年 11 月,钟某却因车祸意外去世,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发生了巨大改变。

钟某去世后,保险公司支付了 50 余万的赔偿款,社保部门也支付了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费。可是当徐某去领这笔款项之时,却被告知其没有资格领取。徐某认为,自己与钟某相濡以沫 10 余年,早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当然是死亡赔偿金的合法继承人;而钟某的儿子和母亲却认为,徐某并不是钟某的合法妻子,不应当得到赔偿。双方就此争论不休,最终钟某儿子将徐某告上法庭。

2015年10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多次走访核查,“徐某与钟某确系多年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但两人并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为此争吵不休,案件进入了调解阶段,在调解中,法庭考虑到徐某与钟某及其母亲和儿子共同生活 10 余年,尽到了抚育幼子、照顾家庭、孝敬老人的责任,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如单纯追求严格依照具体法条办案,无疑是对徐某 14 年含辛茹苦对家庭默默付出的否定,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我们从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出发,充分听取民意,遵循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参照《继承法》中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规定,酌情从钟某的死亡赔偿款中分给徐某较少部分。”双方也接受了法庭的意见,同意给予徐某适当的赔偿款。

 

 

 

沪律网上海婚姻律师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保险赔偿款领取的主体应为死者的遗属或近亲属,“而本案当事人徐某未与钟某办理婚姻登记,故不属于领取上述两项死亡赔偿款的合法主体。”法官表示,两笔赔偿系死亡赔偿,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已经死亡,同居关系自然消灭,因此死亡赔偿不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加之上述两项死亡赔偿款依法是给予死者遗属或近亲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也不属于遗产,徐某均无权分得。”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重组家庭也增多,有部分人认为再次结婚很麻烦,虽然同居但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共同生活的双方,如果没有合法婚姻的保障,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没有适格的身份请求赔偿。如果徐某当初与钟某办理了婚姻登记,那她就可以以合法妻子的身份请求支付其依法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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