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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就无婚后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5 ℃

  2013年11月,杨某因开店向我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杨某将门市转让外出打工。我找杨某的妻子何某,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借款。何某拿出了她与杨某2012年结婚时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他们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何某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请问,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杨某与何某该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但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具有对内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本案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也即你具有效力,取决于你当时借给杨某款项时是否知道该协议约定。你如果知道该约定,则该约定对你有效,杨某夫妻一方不需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如果你不知道该约定,该婚前财产协议则对你无效。本案杨某债务就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清偿。但此证明责任,在于杨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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