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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9 ℃

  “婚前”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从定义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最终实质作用是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使其不会因为身份的改变而使婚前个人财产的控制主体发生变换,从而可以减少家庭纠纷。

  更需要指出的是,从定义可知,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即使完全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其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当今社会的争议焦点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感情的影响,从而引出对于婚姻,夫妻感情与夫妻财产两者之间的重要性的比较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只有权益最终保障的积极影响,而不会有夫妻感情的消极影响。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质作用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婚姻登记采用了法律手段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身份;婚姻法律法规则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则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责任的落实,同样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婚姻法律法规尽力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作为出发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同样能够产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应该作为一项权利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性地行使,而不应该以婚前财产会破坏夫妻感情为由摒弃婚前财产工作,单纯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的不信任。

  如今单纯地比较婚姻中,感情重要还是财产重要完全失去了现实意义。因为思维主体已经发生了价值衡量标准的变化,再作以往简单的比较可说是“无谓”!

  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不断出现,恰如其分地表明了当代婚姻双方主体对财产在婚姻中的价值定位产生了更换意识。婚前夫妻财产的公证反而使夫妻的感情得到了保障,因为财产公证行为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即如社会学家所说,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当代人对婚姻的高度理性的体现,也是有效地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手段。婚前财产公证实质是一种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切身权益的保障措施,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过理性的分析,通过合法的保障,婚姻的真正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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