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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已“充公” 再想收回行不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赵某结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他与妻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这处住房为夫妻共同所有。可结婚后他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太好。

  结婚5年后赵某身患绝症。他担心自己去世后妻子会带房产改嫁,故立下遗嘱,声明那份财产约定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处住房是他的婚前财产,在他死后应由他的父亲继承。现赵某已故。请问,赵某能不能用他的遗嘱取消先前的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属约定一旦作出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如需变更或撤销,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不允许一方随意处置。

  本案中,尽管这处住房原本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经过双方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后,已经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赵某临终前立下的遗嘱,不但是他单方的法律行为,还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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