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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对于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的争议讨论。

  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意见稿》一经公布,便成为办公室中,尤其是不少年轻人的热门谈资,引来了不少争议。

  案例一 女孩:爱我就该加上我名字

  在最近办公室的讨论中,虽然很多恩爱夫妻表示,自己不会因为对方房产不加名字而感情破裂。但也有部分夫妇面对这个问题时,选择了离婚。“他根本就不爱我,只爱他自己,爱他的爸妈。”上周刚协议离婚的周小姐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与老公在大学恋爱三年,毕业两年后,在去年大摆婚宴。之前一个月,老公家出首付买了新房,“我妈妈提出他应该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但是他老妈不肯。”之后,两人新婚、蜜月,一直心中存了疙瘩,《意见稿》出来后,她又跟老公暗示加名字的事情,但是,对方迟迟没有动向。最近一次为家庭琐事吵架后,小周突然觉得“心灰意冷,在这样一个跟自己没一丝关系的房子里生活,跟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度过下半生?”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之后,她随即提出离婚,理由很简单:“不加名字,代表你根本不是真的爱我。”

  案例二 新婚当晚为不加名字闹翻天

  更纠结的是在一家IT公司做工程师的赵小姐,她也是最近提出了离婚,虽然丈夫表示不理解,“他觉得只为不加名字就要分手太可笑。”

  其实早在办完婚宴当晚,赵小姐就提出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要求,“结果他当场翻脸,出酒店,找哥们聚会去了,把我一个人晾在房间里。”赵小姐也是倔脾气,上周三办的婚礼,没过两天,就跟老公提出“散了吧,没意思”。目前老公还没有正式答应离婚,不过,赵小姐觉得“再勉强在一起,也没必要了”。她坦言看中的是对方对婚姻中另一半的态度,“你说现在都不愿意加名字了,那以后婚姻生活中,万一遇到他变心什么的,或者其他一些难关,也是很有可能的事情。那到时候,失去青春的我,保障在哪儿呢?我们爱过一场,甚至还有孩子了,我人到中年,又能得到什么?”

  法律界人士

  《意见稿》中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可能意味着一个方向的转变,今后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前的《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才能够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此外,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则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意见稿》一旦成稿,将会代表着一种方向。也就是说今后将不会再出现此前婚姻法中对房产纠纷的那么多细分,婚前购买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办的房产证,都归购买人自己所有。如果有离婚纠纷,也大多定性为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买的是期房,结婚后才登记、领用房产证。而最高院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并签了合同,即使结婚后才把产权登记到支付方名下,也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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