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09年5月,郭某与赵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赵某称有一笔生意要做,急需资金投入,向郭某借款4万元。后来,赵某生意赔钱,借郭某的钱也打了水漂,郭某多次催收无果。2010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30日,郭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郭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婚前债务,赵某一直未予偿还。郭某遂将赵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郭某出示了赵某出具的借条。赵某承认借郭某4万元的事实,但同时坚称,该笔钱在婚前与郭某共同使用了,故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郭某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辩称该借款是和郭某结婚时共同使用的,不应当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郭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知识拓展:
婚前财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的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虽然对外时具有整体的特性,但是对内夫妻双方均是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缔结婚姻并不是将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混合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依照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内部的约定还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受合同法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