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婚前一方首付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还房贷,离婚时,法院一般将房产判给登记的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加以分割。

  付首付时,如果两人处于恋爱期,男方付首付时,为了讨好女方,若坚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认定呢?

  法院一般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首付部分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首付部分,视为男方对女方的无偿赠予。因此,笔者劝恋爱中的男孩儿、女孩儿,千万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房产是大事,登记时,名字不能随便写。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