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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屋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简要案情】

  李男和刘女于2007年相识,2009年初确立你恋爱关系。刘女于2009年8月购买11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743530元,8.29日支付首付款1743530元,其中155万元由李男以支票方式支付,余300万元以刘女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2010年2月至起诉之日,李男通过刘女银行账号偿还银行按揭贷款327915.63元。诉讼期间刘女全部偿还剩余银行按揭贷款3035172.82元,2011年8月刘女取得产权证。

  【本案焦点】

  以刘女一根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和李男共有?

  【具体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行为并无规定,非登记一方的出资行为是赠与、是借贷、还是共同出资也无明确规定。就本案来讲,李男支付首付款,并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其是以与刘女结婚为目的,为今后能够共同居住使用,具有对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是其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购房行为紧密相关联。依法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共有人,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定。故,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屋,对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双方对诉争房屋均有共有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对房屋构成共有关系。至于刘女主张的赠与或借贷,因无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李男和刘女对房屋产权比例无约定,且双方之间亦不存在法定共有基础,故双方间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关系,即按双方的出资额比例按份共有较为公平,时间截止于起诉之日。

  对于刘女于诉讼期间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不能直接认定为系其个人出资,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全部购房款已经包括了向银行贷款的300万部分,刘女于诉讼期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是在履行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

  二是,该房屋系李男和刘女共有,在未征得李男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还贷的部分不能视为双方对还贷比例的约定。且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关系一经破裂,双方正处于诉讼期间,若直接认定刘女诉讼后自行还贷部分为其个人出资,将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势必将鼓励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观点:李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就结婚达成合意,故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李男要求确认1101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李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李男和刘女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共同购置房屋,双方对诉争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故两者对诉争房屋构成共有关系。李男与刘女对诉争房屋未约定共同共有,亦未约定按份共有,亦不存在法定共有的情形,故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对于刘女诉讼期间自行还贷部分,有权依据双方各自的比例向李男追偿,本案中不予处理。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诉争1101号房屋李男享有71%份额,刘女享有29%份额;驳回李男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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