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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归谁所有?婚前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案例:婚前买的房,离婚起纠纷

  柳州市民韦女士向法院诉讼离婚,并请求分割丈夫何先生名下的房产。没想到,婆婆刘女士提出异议,并把他们夫妻俩起诉到法院。

  刘女士称,2007年她在城中区某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子。这次诉讼的房子就是她当时购买的其中一套。刘表示,当年在同一个小区购买这两套房子时,一家人已达成口头协议,两套房产均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产权都登记在儿子名下。刘表示,自己出资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两套房子,是希望一家人都住在一起。虽然房子都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当时口头约定了,一套归儿子,一套归自己。

  韦女士与丈夫在2010年登记结婚,但是因家庭不和闹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而当年口头协议分给婆婆刘女士的房产也在其中。刘觉得吃亏,要求法院判令把原本属于她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刘表示,当年分房有口头协议,且儿子结婚后,房子的按揭还是她缴的,是属于婚前财产,跟儿媳韦女士没有关系。

  韦女士则认为,房子在婚后还在按揭中,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韦认为,在她起诉离婚时,刘女士才起诉称房子属于个人所有,明显是丈夫何先生一家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因讼争房产是婚前购买的,又没相关约定,最终判定诉讼房产不是何先生与韦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何先生的个人财产。

  说法:婚前谁出资,房子就归谁

  此案例中,房子是何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何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虽然该房产在银行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时房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何先生所有。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何先生对韦女士进行补偿。离婚后,韦女士可依法得到相应补偿。

  而刘女士主张诉讼房产是其所有也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物权法》,何作为所有权人,但他自认自己不是所有权人,而是刘拥有所有权,那么,从尊重事实物权,刘主张讼争房产是其所有,应予支持。

  韦女士作为何的配偶,就讼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依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何先生以及刘女士主张权利。

  提醒:婚前买房,请保留凭证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等。针对婚前购买住房可能出现的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恋爱期间合伙买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

  二是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小编结语:婚前买房要注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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