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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 复婚又再离 财产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7 ℃

深圳离婚 

  案例 

家住九江县的林浩(化名)与肖敏(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2007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感情方面的原因,婚姻开始亮起了红灯。同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离了婚,但肖敏却是离婚不离家。刚开始,两人分床而睡。不久,两人又睡到了一张床上,以“夫妻”名义过起了日子。2008年,林浩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009年,从多方面考虑,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也许两人只适合做朋友,不适合做夫妻。今年年初,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肖敏主张,林浩2008年购买的房子,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林浩认为,当时双方已经离婚,是自己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子,所以房子应该是自己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林浩一再主张,他个人出资购买这套二手房时,已经与肖敏离婚,只是期间同居在一起,不是夫妻关系。而复婚的时间,却是在购买这套房子之后,因此,房子应该算是婚前财产。既然是婚前财产,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肖敏则辩称,自己原本与林浩是夫妻关系,只是期间关系不和离了婚,但离婚没离家,一直与林浩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后来两人又复婚了。虽说房子是在两人复婚之前由林浩购买的,但当时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房子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林浩购买房子时,是和肖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候,且后来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这套房子进行了分割。

  律师观点:判决符合常理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林浩与肖敏虽然在2007年办理离婚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09年又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溯及到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因此,林浩在2008年购买的房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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