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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婚前按揭房产分割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0 ℃

      【案情介绍】

      一离婚案,为结婚女方贷款买的房子,现仍在还贷中,房产证为女方。离婚产权怎ô归属。

      【法律分析】

      1.如果女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贷的,那ô属于自己所有,法律依据同上一种情形。

      2. 如果女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女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ô婚前已经支付的部分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用证明不了是个人财产购买的视为夫妻共同收入),婚后还贷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支付房款发生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备注:δ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只要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即可。其中应当考虑房产增值的部分,婚前首付比例增值的仍然是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双方对尚δ取得所有权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律依据〗

      同上一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δ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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