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产权证上有小孩的名字应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4 ℃

      如果房产证上有小孩的名字,那就证明小孩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人)之一,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把房屋的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分割时要看共有人各方所占比例,如有约定,则扣减孩子所占比例之外的部分,按共有财产来分割;如û有具体比例,则房产证的登记人等额共有,要先把小孩占有的部分(此部分为小孩个人财产)扣减,才能来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孩子尚δ成年,则孩子跟谁,那ô孩子所享有的那一部分就由谁监护。

      相关案例

      今年14岁的小强本来与母亲蒋女士共同生活,相安无事,且在共同生活时将房屋出售得款98万元。今年9月,小强开始随父亲顾先生共同生活后,认为当初卖房款的一半属于自己所有,故在父亲的代理下,将母亲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蒋女士支付小强售房款的一半即49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3年,小强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强随母亲生活,一套房屋归小强母亲所有。2007年,房屋登记为由母子共同共有。今年4月,蒋女士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以98万元的价款将房屋出售。今年9月,法院判决小强随父共同生活。顾先生认为,卖出的房款98万元及18万元的装修、家具款的一半应属小强所有,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蒋女士支付50%的售房款58万元。

      蒋女士不同意诉讼请求。称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考虑到作为母亲,应该为小强留下点财产,故将小强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总之,房屋是本人的,小强无权主张50%的售房款。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λ、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系争房屋虽于2003年确认为蒋女士所有,但在2007年登记为与小强共同共有,根据该登记,房屋在2009年4月出售时应为共同共有。蒋女士现出售该房屋得款98万元,其中一半的售房款应归小强所有。另外,小强主张房屋出售所得为116万元,但δ提供相应之证据,不予采信。(杨克元)

      注:任何时候房屋产权以登记公示为准,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是产权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δ成年人。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