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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 离婚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9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夫妻分居期间彼此û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û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夫妻双方û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û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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