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案情

  遭遇中年丧偶的关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3年前,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男子孙先生,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一起生活。不过,由于二人都是再婚,顾虑挺多,便û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依照当地的习俗,简单办了结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经过一起努力,关女士两人经营了一家土杂商店,手头有了些积蓄。不幸的是,关女士在一次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关女士死后,留有一张8万元的存折,为了这笔钱归谁,关女士的儿子与孙先生发生了争执。其子认为,母亲和孙先生û有办理结婚证,不能算合法夫妻,因此,母亲留下的这笔财产应该全归自己所有。孙先生则称,这笔钱是自己和关女士共同经营赚来的,自己当然有份。为此,两人一直闹到法院。

  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笔存款的户名虽是关女士,但通过孙先生提供经营期间的账本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这笔款项确系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孙先生对这笔存款享有一半所有权,其余的一半则由关女士的儿子继承。

  对此,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事实婚姻不再为法律所认可,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办理结婚证为最终形式。因此,关女士与孙先生仅属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孙先生对关女士留下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但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能确认属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则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由于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关女士的遗产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才能享有一半所有权。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