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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给女儿财产 离婚后未践诺引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7 ℃

  张萍与丈夫王刚伟发生争吵后,曾承诺将家中的一些财产留给女儿王÷,之后张萍与王刚伟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事后张萍以留字条时情绪激动为由δ兑现对女儿的承诺,于是,在离婚的双亲和女儿之间再起财产纷争,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女儿将父母告上法庭。

  今年1月,王÷以母亲û有履行当初的承诺为由,将母亲告上了法庭,并将父亲追加为第三人予以起诉。4月19日,红古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王÷不服判决已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7日,张萍与丈夫王刚伟发生了激烈争吵,随后张萍给女儿王÷留了张字条,承诺将λ于红古的住房、首饰、基金和1万元的债权作为王÷今后的生活费和学费留给她。

  3个月后,张萍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λ于红古的住房归王刚伟所有,首饰归张萍所有,同时,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基金和1万元债权留给女儿帮助其完成学业及日后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19岁的王÷认为父母不守承诺,将房屋和首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便以母亲所写的留条为据,将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张萍和第三人王刚伟返还房屋和首饰。

  庭审中,张萍辩称,字条是在自己产生轻生念头的情况下写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因此该字条无效。王刚伟则认为,该字条真实有效,是前妻的赠与行为,并同意女儿的诉讼请求。

  红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萍给女儿留字条的行为,是其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张萍的个人行为,因此该字条无效。在双方离婚时,经红古区法院调解,就财产分割问题,夫妻二人均达成协议,属合法行为,因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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