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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离婚时多分财产 竟让朋友起诉自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4 ℃

      小霞是大连市某公司的技术员,程利在一家外企上班。两人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不久,二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程利家庭条件较好,程利父母拿了65万元,小霞父母拿了20万。当时程利的父母并没有让小两口打借条,只表示:“你们好好过日子就行,这钱我们也就不要了。”

      婚后小霞一直没有小孩,这引起程利一家的不满,天天吵架,后来程利就对小霞实施家庭暴力,逼着小霞离婚。

      程利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在房子出资方面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因此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还判决房子归小霞所有,小霞按房子的现价值给付程利一半价值即40万元。法院判决后,程利认为,房子自己父母出资比小霞父母多45万,但离婚时小霞竟然分走一半,这样自己白白损失了20多万元。

      小霞跟程利离婚还不到半个月,就接到法院传票,说一个叫李光的人起诉了她和程利,说她跟程利买房后,为了装修和购买家具,向他借了20万元,借条是程利打的,听说二人离婚了,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借款。

      小霞知道这是程利捣的鬼,便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李光称程利跟小霞购房后委托他购买电器,找人装修,先后花了20多万元,程利跟他打了欠条,并列出家用电器品牌、价款,装修公司收费明细为凭。程利当庭表示认可,但小霞一方认为李光提供的全是假证据,因为其提供的电器品牌、价款与小霞和程利购房后购买的电器均不一致。法院最终认为,尽管李光有程利给他打的20万元借条,但其提供的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不足,驳回了李光对小霞的起诉。

      【律师说法】

      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来看,必须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如果非举债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认,即夫妻另一方所负债务非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光想通过证据证明程利欠他的20万元,为小霞与程利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提供的证据与小霞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故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而从审判实践看,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愈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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