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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出轨方能否净身出户

  先从大家最关心的出轨方能否净身出户的问题说起。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不能。

  目前法律中对所谓的无过错方有两种权利保护方式:一是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二是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

  损害赔偿这一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只有这四种情况,没有任何兜底规定,所以即使马蓉出轨,王宝强也没法向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根本无法可依。

  这里不能不为无过错方叫屈,但法律规定就是如此,法官也没有办法。

  当然双方协商的赔偿可以随意,不过聪明人一般都不会在调解书中写明“赔偿”的字样。

  关于财产的不均等分割。

  很多人总有“过错方净身出户”的错误观念,这个错误观念一是来源于道德层面,二是最高法的一个司法解释,那个司法解释中提到财产分割“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可惜这个原则并没有在正文当中出现,仅在引言部分提到。

  在实际审判中,部分法官会依据这个原则,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一定的酌情处断,但如果法官没有任何倾斜地作出判决,那么这个判决在法律上仍然是公正的。

  唯一的一个例外是:当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如果马蓉和宋某确实存在这些行为,这可能是王宝强保住自己财产的一个突破口。

  但这需要证据,需要证据,需要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证据几乎是所有案件胜诉的最重要的东西,这个下面还会提到。

  在没有有效证据能证明存在财产恶意转移的前提下,即使马蓉真的出轨,她仍有可能会分得王宝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国内法律对离婚的判别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感情破裂。

  话说这个标准真是一言难尽,所以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很多法院都会在另一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予以驳回,然后等上六个月再次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概率基本上能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更多。

  所以尽管马蓉出轨这件事可能对财产分割影响不大,但对于离婚判决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毕竟出轨这件事已经足以认定感情破裂,虽然从逻辑上仍然有些说不通。

  重婚

  此前在很多帖子里发现小伙伴们对重婚有很大的误解,接下来就说说重婚。

  重婚,说白了,就是不止“一个配偶”。

  之所以把“一个配偶”打上引号是因为当一个人存在多个“配偶”的情况下,构成重婚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配偶”,就是说必须有一个登记过得老公或者老婆。

  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娶了五个老婆,每个都办了酒席,所有人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没有一个登记过,在这种情形下,此人并不构成重婚。

  但当有一个合法配偶的时候情况就有些复杂。

  一般来说,重婚的人很少去办理第二个登记,当然那种脑残也有,这个时候确认重婚就需要辨别此人是否与合法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存在“夫妻关系”。

  此处的夫妻关系曾经有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不过这种情况已经被修订的法律排除了;第二种情况是存在一般意义上公认的“夫妻关系。”

  简单的例子:某人在公开场合与第三者多次以夫妻名义相称,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足以使人认为他们存在夫妻关系,这种情况在某些案件中会被认定为重婚。

  我为啥说“某些案件”,因为现在的现实情况与几十年前不同,尤其是城市邻里之间来往很少,所以有时候认定“形式上夫妻关系”存在难度,法院为防止错判,干脆就放宽标准,于是……

  审判的追责有时候真是一把双刃剑。

  顺便说一点,重婚是公诉案件,一旦司法机关认为有重婚的事实出现,这件“家务事”当事人可就管不了了。

  所以奉劝那些想拿“犯重婚罪”吓唬老公或老婆试图让对方回心转意的小伙伴,千万别玩脱了。

  不过楼主理解不了的是,那个人如果真的有了别人还留着过年不成?期待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转性我是该说你傻呢还是傻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个很像重婚,区别就是“是否以夫妻名义”或者“足以令人相信存在夫妻关系”。

  这对形式上的要求很严格,比方说多次开房就显然不在这种情况之列。

  所以有坏心的小伙伴还是去开房的比较好,千万别租房,尤其是在北上广这种地方,租房可比开房贵多了~~~

  回到王宝强的事情上,重婚或者有配偶同居均不在此列,为老实人鸣不平没有错,但把这个当成理由真的没有任何可取之处。

  证据

  下面来说证据。

  必须要说明的是,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存在的东西,所以公告、微博、律师函等等都不能算作证据。

  当然不需要证据就能认定的事实也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方“在法庭上”承认,担一个出轨的人几乎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形。

  所以仍然需要证据。

  前面说了证据是为了证明某个事实存在的材料,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除此之外,证据能否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有几个关键性的标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合法取得”。

  这种程序上的严格要求确实在某些时候让当事人不知所措,但如果忽略“合法”这一前提,那受损害的绝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想想多次出现在新闻中的“刑讯逼供”“钓鱼执法”就知道,对取得证据的苛刻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我们所有人。

  没有程序正义就谈不上实体正义,这几乎是用很多人的命来换得的道理。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百度一下辛普森杀妻案,那是程序正义实现的实例,虽然看起来会生一肚子的气。

  回到王宝强这件事上。

  很多小伙伴在听到所谓的捉奸视频就会变得很兴奋,楼主也不例外。

  话说谁有种子给一个,纯洁脸。

  但老实说,如果我是法官,即便这个证据真的存在,我也会把它排除在合法的证据之外。

  因为这个证据的取得是非法的,且损害的一个合法权利。

  说到这里估计有人会想骂人……

  简单来说,一个人个体的权利应当优先于婚姻上的权利契约。

  当然,忠诚义务必须得到尊重,这也是小伙伴们支持王宝强的理由,没有错,很对。

  但为了维护所谓的忠诚义务采取捉奸这种明显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不是那么值得提倡了,因为这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基本权利——打一个小偷很解气,但真的不对。

  肯定有小伙伴说了,那怎么办?

  确实,不好办,但也不是没办法。

  具体到王宝强这件事,查询开房记录是一个好办法,不过这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另外一个办法是报案,报卖淫嫖娼啊,有了公安的笔录不就什么都有了?虽然这个办法不值得推广,但真的好用啊。

  无论如何,直接撞门拍照取证都不可取,虽然看似占了上风,但这个证据很容易会因为非法而被排除在证据之外,如果传播的话还有可能涉嫌侵犯隐私和名誉权。

  老实说,碰上自己的女人出轨这种事是个男人都会受不了,捉奸虽然违法,但是解气,虽然解气,可也违法。

  但这种看似“操蛋”的法律至少可以保障咱们在睡觉的时候不会有人突然撞破你的门。

  如果不遵循程序,执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随便说一句“涉嫌违建”而拆掉你的房子,这问题可就大了。

  质疑法律设定不公没有问题,我就支持撞死碰瓷的免责,可制定法律终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虽然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恶法”早有争论,但毕竟法律已经放在那了,在没有修改之前总要遵循,否则岂不是天下大乱了?

  有些时候确实挺无奈的。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这个诉求其实很搞笑。

  宣扬他人隐私确实可以构成名誉侵权,马蓉也可能获得胜诉,可这件事本身就很矛盾。

  所谓名誉,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人群范围内所获得的正面评价,这个人可以通过这些评价获得心理上认可或者满足。

  为什么说马蓉可能胜诉,这是因为王宝强要证明他说的是真话,这个有难度,参见我前面说的有效证据,法院未必能对王宝强的主张给予认可,即便认可,随意公开“出轨”这一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仍有可能承担名誉上的侵权责任。

  然而,就算马蓉胜诉了,王宝强所要承担的责任不过是删除微博,赔礼道歉,最多再赔偿个千八百的,也就仅此而已。

  至少从现在看来,马蓉的名誉已经无可挽回,这个官司本质上也是输了。

  唯一的例外就是她有证据证明王宝强说了谎,而她自己是清白的。

  这很难。

  而且无论马蓉这个诉讼是否胜诉,对离婚财产分割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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