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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逃债"现象日趋普遍 非法债务纠纷屡见不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6 ℃

明明是丈夫在外赌博欠的债,债主却冲上门来让妻子归还,还口口声声“夫债妻还名正言顺”;前不久还看到债务人有房子住、有轿车开,然而前去讨债,债务人却拿出一份,声称刚与妻子离婚,所有财产已归妻子名下,自己现在一无所有……当债务与夫妻财产“搅和”在一起,就有些说不清道不明了,到底哪些债务是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哪些仅仅是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没有归还的义务。本专题将请有关人士对此作出解读。

A现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一年前,法院便向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张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他于规定期限前向申请执行人吴灵归还欠款6万元。但张扬一直未还钱,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灵认为,本案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张扬与蔡艳存续期间,应属于两人共同债务,张扬不知去向,应由他妻子蔡艳共同承担该债务。于是,吴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张扬妻子蔡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最终,蔡艳为丈夫还了这6万元欠债。

【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自担债务

而有些债务只是被执行人个人的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1)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2)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3)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4)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提醒

债权人预防“逃债”四要点

近年来,上海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而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也越来越多。一些企图逃避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一方,由没有分到财产的另一方,也就是没有偿还能力一方承担债务。针对这种现象,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徐晓洁律师提醒债权人注意以下四点:

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

对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要有清楚的了解,如债务人欠债行为发生时已婚,要充分了解债务人配偶的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有利于今后维权。

欠条上明确借款用途

对债务人所借债务的用途要有清楚的了解,如明确用于家庭生活,可以在欠条中明确,如“因购房借款……”或“因家庭急用借款……”等事由,也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条中共同签名,今后一旦产生纠纷,借条中明确的钱款用途或是其配偶的签名,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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