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3月2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夫妻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8 ℃

关于共有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你的丈夫没有供养家庭,但是你的收益还是应当作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你在丈夫外出时的收益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你尽了供养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主要义务时,可以要求在共同财产中多分一部分作为给你的补偿。
对于欠款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