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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9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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