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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维权: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偿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4 ℃

  案情介绍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本案中的当事人唐女士十分纳闷,自己在某天上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莫名其妙地成了法庭的被告,原告提出要求唐女士帮助前夫偿还一笔债款。

  去年年初,唐女士的前夫梁某因资金紧缺,于是向好朋友陈某求助,好友陈某居于友情的信任,慷慨地伸出援助之手,在2010年1月24日借给梁某8000元,双方约定梁某在2月3日前还清,该笔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梁某又于4月22日再次向陈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6月1日前还清。还款时间届满后,陈某向梁某多次催还债款,不料梁某百般推托,最后竟然玩起了失踪,陈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昔日的好朋友竟然是个“老赖”,无奈之下把好友梁某及梁某的前妻唐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认为向梁某的借款时,唐女士和梁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天经地义,要求梁某、唐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自己18000元。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顿时懵了!自己现在已经属于“单身人士”了,按道理与前夫已毫无瓜葛了,怎么还要替前夫还债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梁某曾两次向陈某借款共180000元,现两次借款的还款时间届满,被告梁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该两笔借款均在梁某与唐女士登记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由被告梁某自行负担,被告唐女士无须负担。

  案例相关法规:

  1、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婚姻法》的债务界定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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