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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内外债怎么还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简称《解释三》),其中规定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等内容,首次对夫妻间债务处理进行了明确。

  离婚时妻子要丈夫还欠款

  近日,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40岁的林辉(化名)一直在外经商,最近与妻子李欣(化名)闹起了离婚,谈及财产分割,双方有了分歧。李欣称三年前林辉曾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10万元资助弟弟林德(化名)做生意,林辉也曾口头答应日后将这笔钱归还。李欣表示,林辉将这笔钱款归还后,她才同意做其他财产分割。

  夫妻间借款离婚时也要还

  “在《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这首次对夫妻二人之间的债务进行了明确。”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介绍说,按此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按协议从共同存款中出借部分存款,用于个人经营或者婚姻生活之外的事情,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应还给对方借款数额的一半。

  个人债务要两人还应有证据

  孙鹏律师还介绍说,在《解释三》中还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一规定在夫妻债务举证责任上有了变化。按此规定,如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向朋友借钱,离婚时想让妻子共同承担债务,丈夫就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这笔钱款将视为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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