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3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欠款人死亡债不亡 夫妻债务应予偿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3 ℃

      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均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谢根生前尚欠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周大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谢根亲笔出具了欠条。2010年3月26日谢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谢根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谢根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刘金平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谢根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周大平系谢根生前木材加工厂的合伙经营人,谢根去世后,周大平继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厂,谢根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周大平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