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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借钱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7 ℃

  李某和张某于2005年秋天结婚,李某是大连某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张某在某商场承租柜台卖服装,二人婚后在机场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起初二人感情不错,自从张某生下女儿后,李某对她的态度越来越差,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女儿,张某都忍了。

  去年4月份,张某接到法院传票,说是一个叫孙某的人将她和丈夫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张某一头雾水,自己不认识孙某,也从未向他借过钱,但法院给她的起诉状中夹着一张借条复印件,上面赫然写着:“今借孙某人民币60万元,半年后还清。借款人:李某。”张某仔细辨认,确实是李某的笔迹。

  她马上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我跟孙某借了60万,这是真的,我还不起了,他把咱俩起诉了,我也没办法。”张某说:“你借他60万元都干什么了?”李某说:“这你就不用管了,等这官司打完了,我们就打离婚官司,你等着吧!”随后把电话挂了。

  法院开庭时,孙某向法庭提供了李某给他打的借条及6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条,证明将款打入李某在建设银行办的一张金卡中。同时说,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孙某向他借钱时说,老婆张某做买卖资金短缺,才向他借款。

  李某说,孙某说得对,确实是自己向他借钱后,把钱又给了张某做生意。他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以自己名字在招商银行办的银行卡流水明细,确实有近60万元打给张某在广州进货的一家代理商,证明张某承包柜台进货时,使用过这笔资金。自己只是个挣死工资的人,根本无法偿还。

  张某确实用李某的名字在招商银行办过一张卡,主要用于自己经营服装生意时期进货打款使用,这事李某也清楚。张某这才明白,李某是串通孙某,故意在李某决定跟她离婚前,恶意串通搞的这出戏,目的是在离婚时,让自己分担30万元的债务。由于是夫妻之间的事,就是自己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与李某、张某之间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借条只有李某一人签字,但从孙某和李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孙某确实借给李某60 万元,该借款行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于张某辩称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其承包服装柜台经营,因没有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不予认可。判决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孙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

  【律师说法】

  王金海律师表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

  本案法院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的,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张某只有证明孙某和李某在借款时约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这对张某来说是不可能证明的。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她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且李某在借孙某60万元时,孙某知道该约定,这对张某来说也是无法证明的。现李某又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明细出示给法庭,证明有近60万元的资金用于张某承包柜台进货使用,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张某的经营,而张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只能依照孙某和李某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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