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0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夫妻债务离婚后仍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9 ℃

      王某和郭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诉讼程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一笔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经法院审理查明,此笔债务形成于2010年,郭某因母亲患病,以自己名义向亲属借款6万元支付的医疗费。

      张向龙、左丹丹律师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了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结合本案,郭某的6万元借款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履行对郭某母亲的赡养义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