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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8 ℃

  2012年5月,王某以生意投资为由,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人为王某。

  2013 年10月,王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所列三项共同债务,其中不含向李某借的20万元。2014年3月,李某向王某追要借款,王某以生意投资失败,20万元全部亏损,因此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以20万元借款系王某与前妻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由,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庭审中,王某的前妻张某称,她对王某曾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而且她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列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包括这20万元,这点也可以证明其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况且前夫王某借款是为了生意投资,后投资失败,该笔款项全部亏损,因此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自己不应对此连带偿还。问:债权人李某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某所借债务究竟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中“为夫妻共同利益”包括借款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和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举债系“为夫妻共同利益”两种情形。前一种情形,如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上被用于为夫妻共同利益,则属共同债务毫无疑义;后一种情形,“有理由相信”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该规定可以推知:如果是小额借款,依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出借人无须举证即可径行认定为“有理由相信”;如果是超出日常家事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即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其为“有理由相信”。

  本案中,借款20万元属于超出日常家事需要的大额借款,因此债权人李某就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是王某为夫妻共同利益所借。但其提供的借条上只有王某一人的签名,且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的前妻张某对此知情,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只能推定为张某不知情。那么在张某不知情且王某坚称该笔借款是用于生意投资,且全部亏损的情况下,李某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只能要求王某一人偿还,而不能要求王某的前妻张某连带偿还。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有可能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予以逃避,因此,就要求债权人务必提高警惕,最好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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