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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伪造亲属间借贷,将婚前或婚内赠与关系转为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夫妻为购置房产、汽车等向亲属尤其是父母借款的,容易与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行为产生混同。在我国的熟人社会习俗下,亲属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借贷抑或赠与均不注重明确约定、固定证据。有的情况中,夫妻感情破裂时,由一方补写借条,将婚前或婚内接受的赠与虚构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又佐以亲属方出资购房购车时直接付款或向夫(妻)一方交付钱款的资金流向凭证,真实性亦较难推翻。

  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债权人另案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大量增加。此类案件中,有因担心债务人结束婚姻关系使债务得不到完全清偿而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债权人;也有利用与“债权人”之间原有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资金往来证据,进而由夫(妻)一方出具借条,伪造虚假的借贷关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在与配偶方的离婚诉讼中多得财产的目的。由于经济交往的频繁,夫(妻)一方往往因经营、投资与第三人资金往来频密,借此便利伪造债务虽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的风险,但形成的证据较为充分,推翻借贷关系真实性的难度较大。

  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而假离婚

  婚姻当事人利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债权人不参与、不知情的机会,企图钻法律空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一方,而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另一方全部承担,当债务到期,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债权无法实现。但无论是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协议,还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只是相对夫妻双方而言的,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也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当夫妻一方无力偿还或者未如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该债务。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虽难以实现,但仍造成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增加、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债务人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易引发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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